第十節(jié)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1、合并、減資(★★)(P76、P77)
(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在分立程序中沒有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程序。
【相關鏈接】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2、債權、債務的承擔(★)(P77)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在分立前與“債權人”的約定有效,但公司內(nèi)部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相關鏈接】(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例題1·單選題】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公司合并時,應在法定期限內(nèi)通知債權人,該法定期限為( )。
A.公司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nèi)
B.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之日起10日內(nèi)
C.合并各方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10日內(nèi)
D.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10日內(nèi)
【答案】A
【例題2·單選題】甲為紅光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現(xiàn)紅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合并決議,并依法向債權人發(fā)出了通知、進行了公告。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甲在法定期間內(nèi)有權要求紅光有限責任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該法定期間為( )。(2001年)
A.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
B.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
C.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
D.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nèi)
【答案】B
【解析】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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