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信用證結算
(一)信用證結算概述
、毙庞米C結算業(yè)務處理程序
信用證簡稱L/C,是由開證行根據(jù)進口商的申請,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的具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guī)定的符合要求的單據(jù)付款或作付款承諾的書面保證文件。
、残庞米C結算會計處理環(huán)節(jié)
在辦理信用證出口業(yè)務時,我國經(jīng)辦銀行作為出口方銀行,替國內出口企業(yè)進行結算,充當國外信用證的通知行、議付行。其會計核算主要分為:(1)受證與通知;(2)審單議付,寄單索匯;(3)收妥出口款項三個環(huán)節(jié)。
在辦理信用證進口業(yè)務時,我國經(jīng)辦銀行作為進口方銀行,替國內進口企業(yè)進行結算,充當開證行、付款行。其會計核算主要分為:(1)進口開證;(2)審單與付匯兩個環(huán)節(jié)。
(二)信用證出口業(yè)務的核算
1.受證與通知的處理
(1)收到信用證。 在出口業(yè)務中,我國銀行充當受證行、通知行角色。收到國外進口方銀行開來的信用證時,首先應嚴格審核信用證內容、開證行經(jīng)營作風、資信狀況及貨幣金額、支付方式等,審核無誤后編流水號,輸入電腦打印出通知書,及時通知受益人(出口商),繕打國外來證記錄卡,匡算待收外匯資金數(shù)。同時記表外科目,其分錄為:
收入:國外開來保證憑信 外幣
如果因修改信用證或轉讓、退證、注銷等原因而使信用證金額增減時,需登記表外科目。
當信用證金額增加時, 其分錄為:
收入:國外開來保證憑信 外幣(紅字)
(2)發(fā)放出口打包貸款。出口商接到信用證后,按信用證要求備貨出運時,若資金有困難,可申請人民幣出口打包放款。發(fā)放出口打包貸款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出口打包貸款 人民幣
貸:進出口企業(yè)活期存款 人民幣
備貨出運后,必須及時清償打包放款的全部本息,無本幣資金償還時,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轉做出口押匯,從結匯款中扣還。
2.審單議付,寄單索匯的處理
(1)審單、寄單。我國出口方銀行接到出口公司交來的全套出口單據(jù)議付時,應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審單,達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要求,促使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審單相符后,寄單索匯,編制"出口寄單議付通知書"隨單據(jù)寄發(fā),并向開證行計收通知費、議付費、修改費、郵費等從屬費用。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信用證出口款項 外幣
貸:應付信用證出口款項 外幣
付出:國外開來保證憑信 外幣
(2)出口押匯的核算
若出口商提出押匯申請,應填寫出口押匯申請書一式四聯(lián),銀行經(jīng)審核符合規(guī)定后,辦理出口押匯手續(xù),其會計分錄為:
借:出口押匯 外幣
貸:利息收入 外幣
貸:單位外匯活期存款 外幣
收到國外開證行已貸記報單后,銀行將出口押匯傳票與收匯報單對轉。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港澳及國外同業(yè) 外幣
貸:出口押匯 外幣
貸:手續(xù)費收入 外幣
3.收妥出口款的處理
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港澳及國外同業(yè)(或有關科目) 外幣
貸:手續(xù)費收入--國外銀行費用收入 外幣
貸:單位外匯活期存款 外幣
借:應付信用證出口款項 外幣
貸:應收信用證出口款項 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