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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第10章(2)

第 1 頁:一、承攬合同
第 2 頁:二、建設工程合同

  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熱點文章

  第二節(jié)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攬合同(記憶)

  (一)承攬合同概述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的合同。承攬人可為多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合同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并可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質(zhì)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zhì)量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作相應支付。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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