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jié) 稅務管理 |
第 8 頁:第三節(jié) 稅款征收 |
第 15 頁:第四節(jié) 稅務檢查 |
第 16 頁:第五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
第 20 頁:第六節(jié) 稅收法律責任 |
第五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2010年新增)
一、稅務行政復議
1、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P263)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俨挥鑼徟鷾p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②不予抵扣稅款;
、鄄挥柰诉稅款;
、懿挥桀C發(fā)稅務登記證;
⑤不予發(fā)售發(fā)票;
、薏挥栝_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jù);
、卟挥枵J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嗖挥韬藴恃悠谏陥;
、岵挥枧鷾恃悠诶U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fā)票、停止發(fā)售發(fā)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解釋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受案范圍中第1項“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和第6項中的“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P264)
【解釋2】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不含規(guī)章)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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