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凌晨,微博認證為新華社《經(jīng)濟參考報》首席記者的王文志發(fā)布長微博,實名舉報副部級官員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林等高管,在收購山西金業(yè)資產(chǎn)的百億并購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數(shù)十億元國資流失,稱其已構成瀆職罪,并有巨額貪腐之嫌。(新華網(wǎng)7月17日)
其實,早在7月5日,《經(jīng)濟參考報》就已經(jīng)披露了華潤集團高管在并購時故意放水,致使國有資產(chǎn)流失的問題。這次,報道此新聞的記者以個人名義在微博上公開舉報,其實就是想借助微博這個新媒體的巨大影響力,來推進案件的進展。
據(jù)統(tǒng)計,自從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結束后,實名公開舉報密集程度堪稱空前。尤其是剛開完會的第一個月,就出現(xiàn)了至少9起實名舉報案例。今年剛過半,媒體曝光的網(wǎng)絡實名舉報官員案例也達到了8起。由此落馬的高官不在少數(shù),最典型的是《財經(jīng)》雜志副主編羅昌平公開在微博上實名舉報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在數(shù)月后,劉應聲落馬。實名公開舉報的增多,可說是喜憂參半,值得我們警惕。
從公民責任和擔當?shù)慕嵌榷,實名公開舉報的增多,無疑是好事。
首先,如果舉報不實,就可能承擔誣告陷害、誹謗等刑事責任。憲法規(guī)定,公民享有申訴、控告、檢舉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所以,這些實名公開舉報的公民并非是無事生非,故意給官員臉上抹黑,我相信他們是為了正義的實現(xiàn)。
其次,實名公開舉報的公民,隨時要承擔來自或者明或者暗的打擊報復。根據(jù)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材料顯示: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原河南省盧氏縣縣委書記杜保乾為報復、陷害舉報人張文秀,派公安人員赴北京抓捕到中紀委告狀的張文秀,并指示公安人員欺騙北京警方,稱張文秀“是到北京搞爆炸的”;山西稷山縣三位干部舉報縣委書記,被以“誹謗罪”逮捕、判刑。種種跡象表示,舉報是高風險的行為,實名公開舉報更是險上加險。王文志也寫到,“這樣的實名舉報背后可能給自己及家人帶來巨大的風險”,但是,他們?nèi)匀粓猿诌@樣做,正反映了我們社會已經(jīng)成長了一批有膽識、有擔當,具有社會責任心的好公民。
按道理說,即便要實名舉報,也無須在媒體上公開實名舉報,可以到紀檢檢察機關實名舉報,如此,有關機關將為他們保密,減少被打擊報復的風險。那么,他們?yōu)楹我灰夤滦幸矫襟w上實名公開舉報呢?也許,以往的經(jīng)驗告訴他們,許多實名舉報的案件,最終在一些地方的紀檢檢察機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是不了了之。所以,這些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寧愿冒著遭受打擊報復的風險,也要在媒體上實名舉報,以引發(fā)公眾的關注,借助媒體和公眾的力量,來督促紀檢檢察機關調查案件。
如果不公開的實名舉報能取得同樣效果,那人們何苦冒打擊報復的風險?當人們都信任不公開的實名舉報時,我們的法治就有了長足的進步。因此,紀檢檢察機關必須真正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嚴,增強公民們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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