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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答題
1. [解析]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與人格平等。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普遍性。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所有主體一律享有,且公民和公民之間、法人和法人之間一律平等。
(2)概括性。一般人格權的客體是一般人格利益,這種一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從具體內容上分,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但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體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這種概括性,包括兩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概括性,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都不能化成具體的人格利益,也不能成為具體人格權的客體。二是一般人格利益是對所有一般人格權客體的概括,任何一種具體人格權的客體,都可以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因此,一般人格權才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淵源,由此產(chǎn)生并規(guī)定具體人格權。
(3)專屬性。一般人格權與權利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權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轉讓或拋棄。
(4)法定性。一般人格權雖然具有概括性與普遍性,但其主體范圍、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為前提。
2. [解析]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己獲得的社會評價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人格尊嚴是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地位、聲望、工作環(huán)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的社會價值的客觀認識和評價。二者有所聯(lián)系,但是更有所不同,許多情況下,直接侮辱他人但是沒有將侮辱的言辭和行為向第三人傳播,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但是構成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侵害。
二者的區(qū)別具體而言有如下方面:(1)二者的內容和客體不完全相同。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不能認為必然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2)責任形式上看,侵害公民人格尊嚴的情況下,不能適用恢復名譽的責任方式,因為公民的社會評價不必然降低;侵犯名譽權時則可以要求恢復名譽的責任方式。(3)由于名譽權的內容和客體是特定的,不能無所不包,因此許多損害公民人格尊嚴的行為,很難適用《民法通則》關于名譽權的規(guī)定對受害人予以保護。(4)從主體上看,名譽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尊嚴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
3. [解析]親權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權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chǎn)方面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親權主要有以下內容:
(1)對子女的人身享有的權利
、俦Wo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負有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權益。
、趯ψ优硇牡酿B(yǎng)育教化權。為使子女在德智體關諸方面健康成長,親權人有養(yǎng)育權和教化權。關于教化,不僅包括心智和體魄的培育,而且包括養(yǎng)成良好的品德和審美能力,特別還應注意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精神純正權,使他們免于接觸宣揚色情、恐怖、殘忍和迷信的媒介,防止他們沾染賭博、吸煙、斗毆、吸毒、流浪等不艮的或反社會的習氣。
③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父母是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為意思考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從事與其年齡及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動,須經(jīng)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進行。
(2)對子女的財產(chǎn)享有的權利
、儇敭a(chǎn)管理權。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父母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chǎn)進行管理的權利,以使財產(chǎn)不受破壞和流失。
、谑褂檬找鏅。在不毀損財物或無損財產(chǎn)權利的情況下,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有權支配使用子女財產(chǎn)并收益。
③處分權。為了子女利益,父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處分子女的財產(chǎn)。
(3)其他權利,如姓名設定權、失蹤和死亡宣告權等。
4. [解析]配偶權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權利。配偶權的內容如下:
(1)同居權,即夫妻互享請求對方與自己同居的權利,負有與對方同居的義務。
(2)忠誠權,即夫妻雙方互享請求對方保持對自己忠誠的權利,如恪守貞操。
(3)協(xié)助權,即夫妻雙方互享請求對方在生活中給予自己幫助、照顧和配合的權利,負有幫助、照顧和配合對方的義務。
5. [解析]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xiàn)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肖像作為公民的形象標志,與姓名一樣是標明特定自然人的符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與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離。因此,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在藝術作品中再現(xiàn)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使用其肖像。肖像權的內容有:
(1)形象再現(xiàn)權,即公民享有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來再現(xiàn)自己形象的專有權,通常表現(xiàn)為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公民有權自己擁有其肖像,排除他人未經(jīng)同意制作、取得其肖像,并有禁止他人侮辱、毀損其形象的權利。
(2)肖像使用權,即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將其肖像進行展出、傳播、復制、用作商標或進行廣告宣傳。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紙張、書籍、報刊、網(wǎng)絡等載體中使用其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