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中的特殊問題
(一)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
1.選擇適用稅率:
(1)發(fā)放年終獎當月工薪夠繳稅標準: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發(fā)放年終獎當月工薪不夠繳稅標準: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3.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上述第2條、第3條規(guī)定執(zhí)行。
5.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三)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計算征稅問題
可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四)企事業(yè)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guī)定
關注: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
1.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2.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其中“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五)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1.按工資、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雇員實際購買日,其所得額為其從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該股票價值的差額。
購買日股票價值可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數額來確定。
(六)特定行業(yè)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采掘業(yè)、遠洋運輸業(yè)、遠洋捕撈這三個特定行業(yè)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七)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關于保險費(金)征稅問題
1.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yè)保險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領取的失業(yè)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yè)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yè)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yè)負責代扣代繳。
(九)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1.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只由雇傭單位一方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guī)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中方工作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上繳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繳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這類納稅人可能是居民納稅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納稅人,這要取決于在中國的居住時間,對其工資薪金征稅時首先要加以區(qū)分。
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1.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guī)定可歸納為下表: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內 |
非居民 |
√ |
免稅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5年以上 |
居民 |
另有規(guī)定 |
提示:相關內容還涉及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居住時間 |
稅額計算公式 |
90日(或183 日)以內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90日(或183日)~1年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1~5年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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