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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基礎講義:第15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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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稅務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1.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jīng)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jīng)過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本章總結】

  1.稅務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復議;

  3.稅務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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