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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合同的擔保
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擔保
1.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相當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2.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但不包括“保證”),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
1.擔保合同無效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賯鶛嗳藷o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
、贀H藷o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趽H擞羞^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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