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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第8章(1)

第 1 頁:一、物與物權
第 2 頁: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 3 頁:三、占有
第 4 頁:四、物權變動
第 5 頁:五、物權的民法保護

  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熱點文章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本章包括四節(jié),重點節(jié)是第一節(jié)物權基本理論、第三節(jié)用益物權制度、第四節(jié)擔保物權制度。重要知識點包括占有、物權變動、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共有、主要用益物權介紹、抵押、質押、留置。

  本章主要題型包括單選題、多選題和案例題,而且,案例題是本章的必考題型。本章作為全書的重要章節(jié),知識點多,記憶量大,而且綜合運用各個知識點的能力要求比較高,考生應當給予高度重視。

  第一節(jié) 物權基本理論

  一、物與物權(記憶)

  (一)物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物是物權的客體,但物權的客體不局限于物。在法律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權利也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

  2.物的種類

  (1)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是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chǎn)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會損害價值的物,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設備為不動產(chǎn)。

  區(qū)分兩者的意義在于:

標準 區(qū)分意義
流通性和范圍 不動產(chǎn)中除土基、公路、鐵路等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種類很少,但動產(chǎn)中大多數(shù)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較小。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 不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一般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也有一些不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不以登記為要件的)。而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一般以物的交付為要件。
訴訟管轄 因不動產(chǎn)發(fā)生的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即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因動產(chǎn)發(fā)生的糾紛,訴訟管轄的確定較為靈活。

  (2)特定物與種類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而不能以物替代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區(qū)分兩者的意義在于:

標準 區(qū)分意義
法律關系的客體 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等;而有些法律關系的對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關系等。
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后果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權利人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種類物。

  (3)主物與從物。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并在其中主要效用的物。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從物。例如杯子和杯蓋,杯子是主物,杯蓋是從物。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guī)定的情況下,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需注意的是,從物一定是獨立的物,否則就不是從物。房屋的門、窗,不能脫離房屋而存在,因而不是從物而是物的組成部分。

  (4)原物與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新物的物,如產(chǎn)仔的母畜、帶來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權益而產(chǎn)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jù)自然規(guī)律產(chǎn)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由一定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一定是獨立于原物的物,樹上的果實、母牛身體里的小牛由于屬于物的組成部分,因此不屬原物的孳息。

  【特別提示】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chǎn)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二)物權

  1.物權的概念及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和債權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最基本的財產(chǎn)權形式。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如下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2)物權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2.物權的分類

  (1)所有權與他物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定限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兩者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

標準 區(qū)別
價值種類 用益物權注重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
設立財產(chǎn) 用益物權一般在不動產(chǎn)上成立。擔保物權既可以在不動產(chǎn),也可以在動產(chǎn)上設立。
主從關系 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是從物權,需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3)動產(chǎn)物權和不動產(chǎn)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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