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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第9章(4)

考試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幫助考生夯實基礎,扎實鞏固各章知識點,充分備考。

  六、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與性質(zhì)

  1.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的性質(zhì)

  (1)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jīng)生效的法律關系。此種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其效力擴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人清償債權的清償能力。而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并沒有擴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有:

  (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一般認為,轉(zhuǎn)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zhuǎn)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guī)定中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與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相似)

  (四)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五)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①兩者都是因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②兩者都要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③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的積極行為。④代位權的行使涉及到雙方當事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

  注意2: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行使主體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

債權人

行為指向

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

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

效力

不涉及第三人

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

時效

1年內(nèi)

1年內(nèi),5年消滅

  注意3:破產(chǎn)過程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破產(chǎn)過程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行使主體

管理人

債權人

種類

5種

2種

時間

受理破產(chǎn)申請前1年內(nèi)

沒有時間限制

時效

沒有時效限制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

  【考題·多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認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2003年試題)

  A.放棄到期債權

  B.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

  C.拍賣優(yōu)良資產(chǎn)

  D.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撤銷權!逗贤ā芬(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C選項拍賣是合理行為。

  【例題·單選題】甲欠乙1萬元到期借款,經(jīng)乙催討后一直未還。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行使代位權的是( )。

  A.甲有1萬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費,甲一直不去領取

  C.丙欠甲1萬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討

  D.甲將價值1萬元的一臺鋼琴無償贈與親戚丁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同保全。A選項債務人不是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不符合行使代位權的條件。B選項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允許行使代位權。D選項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只有C選項可以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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