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物權基本理論
物權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發(fā)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一、物與物權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權的客體。民法上的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物是物權的客體,但物權的客體不局限于物!段餀喾ā返诙䲢l規(guī)定,在法律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權利也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
注意1: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屬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例如,精神產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專門的法律調整,如專利由《專利法》調整。但有時精神產品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例如以專利權出質。
注意2:《物權法》對“物”沒有給出直接的定義。只是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相關考點】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2.物的種類
動產與不動產 |
動產是能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的物,如桌子、電視機等。(可移動的房屋,如街頭報亭,不屬于不動產。) |
第一,兩者的流通性和范圍有區(qū)別。第二,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訴訟管轄不同。 | |
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睹裢ㄒ庖姟芬(guī)定,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如鍋爐房的煙囪)為不動產。 | |||
特定物與種類物 |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
第一,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而有些法律關系的對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第二,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后果不同。 | |
種類物是指以品種、質量、規(guī)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物。如級別、價格相同的大米等。 | |||
主物與從物 |
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并在其中發(fā)揮主要效用的物。 |
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guī)定,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 | |
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從物。 | |||
原物與孳息 |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guī)定產生新物的物,如產生幼畜的母畜、帶來利息的存款等。 |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
孳息是指物或者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guī)律產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guī)定由一定法律關系產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 |||
【考題·判斷題】在一物之上設定了用益物權的,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所有權人取得。( )(2008年試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孳息的所有權。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考題·多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有關理論,下列選項中,屬于民法意義上孳息的有( )。(2009年試題·新)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蘋果樹上長著的蘋果
C.母雞生的雞蛋
D.每月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原物與孳息。孳息是指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guī)律產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guī)定由一定法律關系產生的物。本題C選項屬于天然孳息,D選項屬于法定孳息。
【例題·多選題】根據物的分類標準,下列物中屬于主物與從物關系的有( )。
A.鎖與鑰匙
B.上衣與褲子
C.電視機與遙控器
D.鞋與鞋帶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物的種類。上衣與褲子都可以獨立存在。
(二)物權
1.物權的概念及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是和債權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如下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而債權只是發(fā)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因此被稱為對人權。
(2)物權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債權的內容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所謂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
2.物權的分類
(1)所有權與他物權。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定限物權。
【舉例】甲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乙此時是主債權人,也是享有抵押權的從債權人。此時甲如果對自己已經抵押的房產處分的,必須要經過乙的同意。該例說明的是他物權(抵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表現在:①用益物權注重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②用益物權一般是在不動產上成立的物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不動產,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③用益物權除地役權以外,均為主物權;而擔保物權則都是從物權,需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3)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這是按物權的客體為動產或不動產而作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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