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houwe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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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guī)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者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還比如:票據說中講承兌不得附條件。
(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婚、離婚行為。
2.所附條件
(1)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
(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條件必須合法。
3.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延緩條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是效力卻處于一種停止狀態(tài)。條件成就之后,法律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了解)
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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