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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常見考點(63)

來源:考試吧 2016-08-18 10:06:38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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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六十五】票據權利的行使
  1.付款請求權

提示付款

提示期限

匯票

見票即付的

出票日起1個月

遠期的

到期日起10日

本票

出票日2個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逾期提示

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

付款人是否應當付款

票面存在形式瑕疵

瑕疵不影響持票人票據權利

應當付款

持票人因該瑕疵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拒絕付款

票面存在實質瑕疵

明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拒絕付款

不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善意付款有效

持票人善意且支付相當對價取得票據

應當付款

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

拒絕付款

  2.追索權

追索原因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追索權的保全

未取得拒絕證明

只能向出票人、承兌人追索”

逾期提示承兌、逾期提示付款

向一般前手追索

×

向出票人、承兌人(如果有)

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向出票人、承兌人追索

匯票、本票

自到期日/出票日起2年

支票

自出票日起6個月

向一般前手追索

首次追索

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再追索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按照規(guī)定不承擔票據責任的除外)

追索金額

首次追索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

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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