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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六十五】票據權利的行使
1.付款請求權
提示付款 |
提示期限 |
匯票 |
見票即付的 |
出票日起1個月 |
遠期的 |
到期日起10日 | |||
本票 |
出票日2個月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
逾期提示 |
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 | |||
付款人是否應當付款 |
票面存在形式瑕疵 |
瑕疵不影響持票人票據權利 |
應當付款 | |
持票人因該瑕疵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
拒絕付款 | |||
票面存在實質瑕疵 |
明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
拒絕付款 | ||
不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
善意付款有效 | |||
持票人善意且支付相當對價取得票據 |
應當付款 | |||
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 ||||
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 |
拒絕付款 |
2.追索權
追索原因 |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 ||
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 |||
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 |||
追索權的保全 |
未取得拒絕證明 |
只能向出票人、承兌人追索” | |
逾期提示承兌、逾期提示付款 |
向一般前手追索 |
× | |
向出票人、承兌人(如果有) |
√ | ||
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
向出票人、承兌人追索 |
匯票、本票 |
自到期日/出票日起2年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個月 | ||
向一般前手追索 |
首次追索 |
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
再追索 |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
追索對象 |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按照規(guī)定不承擔票據責任的除外) | ||
追索金額 |
首次追索 |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 |
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 |||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
再追索 |
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 ||
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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