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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常見考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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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十六】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1.起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jīng)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勝訴權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解釋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解釋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解釋3】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在民事訴訟中,申請執(zhí)行人超過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zhí)行人對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

  3.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在民事訴訟中,被執(zhí)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zhí)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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