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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基礎講義(11)

考試吧提供了“2011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基礎講義”,幫助考生鞏固知識點,加深理解。

  二、股份轉讓

  (一)股份轉讓的概念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為股東或增加股份數(shù)額的法律行為。

  1.股份轉讓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行為稱為股權轉讓(或稱出資的轉讓)。

  2.股份轉讓須依法進行。

  (二)股份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1.股份轉讓的地點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股份轉讓的方式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guī)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

  【考題·判斷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要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法律效力。( )(2006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3.股份轉讓的限制

  (1)對發(fā)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對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

  【例題·判斷題】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注冊成立,2009年5月1日該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發(fā)起人甲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甲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2009年8月1日后轉讓。(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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