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產受理
1.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15日。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上述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yè)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否則清償無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財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破產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產生和組成
1.管理人的產生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是獨立于債權人會議、法院、債務人之外的組織,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標準由人民法院確定。
【例】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下列關于破產管理人產生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指定 B.債權人會議選舉 C.債權人會議聘請 D.工商行政部門組織成立
【答案】A。
【解析】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因此破產管理人既不是由債權人會議選舉或聘請,也不是由工商行政部門組織成立,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的組成
依法能夠擔任管理人的組織的情形有:
(1)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擔任;
(2)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擔任;
(3)由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擔任;
(4)由依法設立的破產清算事務所擔任;
(5)由其他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如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的職責
(1)全面接管債務人即破產企業(yè):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3)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4)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2)保管和清理與債務人有關的財產:1)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2)管理債務人的財產。
(3)對外代表債權人:1)處分債務人財產;2)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4)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5)其他職責。
管理人履行職責的限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1)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3)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yè)的轉讓。(5)借款。(6)設定財產擔保。(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9)放棄權利。(10)擔保物的取回。(11)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例】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的是( )。
A.人民法院 B.債權人會議 C.破產管理人 D.工商行政部門
【答案】C。
【解析】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6)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因此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的是破產管理人。
四、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為標準,債務人財產劃分為兩部分: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二)撤銷權
1.可撤銷行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摹?/P>
(5)放棄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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