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界定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解釋】考生應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例題】下列代理行為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有( )。
A、超越代理權進行代理
B、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
D、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于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3)表見代理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釋】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實際”沒有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從“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規(guī)定,該代理視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況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過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并不“冤枉”。
(4)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1】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2】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權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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