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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精講(32)

來源:考試吧 2015-03-24 10:50:33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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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概述

  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jīng)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fā)稅務登記證;(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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