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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學習重點(45)

考試吧整理了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學習重點,幫助考生梳理知識點。

  第五節(jié) 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

  一、票據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有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與保證人。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文義證券、無因證券、金錢債權證券、要式證券、流通證券。票據具有支付、匯兌、信用、結算和融資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fā)、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yè)場所和營業(yè)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yè)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有三種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五)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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