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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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因訂立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fā)生了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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