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2009年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聘)用工作人員的公告
根據《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50號)精神,現就2009年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聘)用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及條件
(一)招考對象:2009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其他人員。招考對象限招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其具體含義是:
1.此類職位只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yè)生招考。
2.“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市、區(qū))及以下機關、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yè)和非公有制單位,以及三州和農村、社區(qū)工作或服務的經歷(不含學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等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以及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曾在基層工作,后再進入學校就讀的高校畢業(yè)生,其入校前的基層工作時間可計算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
3.“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中“2年”的計算方法是指截止報名時,報考者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兩周年。
(二)報考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齡在18-35周歲之間(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年齡在18-28周歲之間;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或獲得博士學位的可放寬到40周歲)(注:此次公招年齡計算以3月31日為準,18-35周歲為1973年3月31日-1991年3月31日期間出生,18-28周歲為1980年3月31日-1991年3月31日期間出生,放寬到40周歲為1968年3月31日以后出生);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符合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雙眼裸視5.0以上或矯正視力5.1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體能測試,執(zhí)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試項目和標準》。報考偵查員職位限男性,身高1.65米以上。
2009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必須在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等證書,并憑證書辦理錄(聘)用手續(xù);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有關證書。超過規(guī)定時間未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聘)用或不得進入下一步考錄(聘)環(huán)節(jié),責任由本人自負。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人事考試中違規(guī)違紀被取消公務員錄(聘)用考試資格的人員、批準錄(聘)用后拒不到用人單位報到被取消公務員報考資格的人員,以及按規(guī)定不得錄(聘)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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