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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社會合力。整治酒駕常抓不懈
來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統(tǒng)計數(shù)字顯示,截至2009年8月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1.8億輛,駕駛人達到1.9億。
這意味著,不足8人即擁有1輛機動車或有1位駕駛人,我國已大踏步邁入汽車生活時代。與此同時,“酒文化”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有其獨特的地位,無酒不成席、無酒不歡。對此,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全國性集中整治后,嚴厲打擊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仍將堅持不懈地抓下去,實現(xiàn)常態(tài)化。
公安部指出,治理酒后駕駛,不僅要強化處罰手段,還要充分發(fā)揮社會各界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多管齊下。要通過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交通安全委員會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lián)席會議機制,建立單位內(nèi)部人員酒后駕駛責任追究制度,將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單位、個人評先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對酒后駕駛的違法人,要進行交通安全學習教育,舉辦交通安全學習班,組織酒后駕駛違法人學習交通安全法規(guī)、觀看宣傳教育片、走訪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交通肇事罪服刑人員。對情節(jié)惡劣的酒后駕駛違法人,要公開曝光。對機關、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酒后駕駛的,要抄告其所在單位,并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近期,在報紙、網(wǎng)絡等媒體上,群眾圍繞孫偉銘案醉駕定罪量刑、整治酒后駕駛常態(tài)化等展開了大討論。一些網(wǎng)民普遍反映,盡管公安機關用足了現(xiàn)有執(zhí)法手段,力度如此之大,但近期仍不斷發(fā)生醉酒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從另一個側面說明現(xiàn)有法律手段的懲戒作用有限。
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有關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紛紛建言獻策,建議對《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完善,以加大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刑事、行政處罰力度。
有專家建議,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對于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等危險駕駛行為的,處以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也有專家建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對酒后駕駛的,增加拘留處罰,對多次違法的,加重處罰。對醉酒駕駛的,除了要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吊銷其駕駛證,多次違法的要終身禁駕。此外,對不勸阻、不制止酒后駕駛行為的同車者也要設定處罰。
上海市加重處理醉酒駕車
“2009年9月10日起,醉酒駕車司機酒精含量一旦大于或者等于150mg/100ml的,拘留時間一律為15日”。上海市公安部門公布了這一通知,對于酒后駕車違法行為將從重處罰。
對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經(jīng)查獲,一律從嚴從快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降格處理。處罰力度的加重內(nèi)容主要體現(xiàn)在對醉酒駕車方面。根據(jù)原先的規(guī)定,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但調整后的規(guī)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倘若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150mg/100ml的酒駕人員,拘留時間一律為15日。此外,拒不配合交警進行酒精檢測的、因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過的、逃避公安機關處罰的及有其他嚴重情形的也將根據(jù)新規(guī)定從重處罰,處15日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罰款。
1年內(nèi)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5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南京市制定應對酒后駕駛六項措施
南京市交管部門,針對酒后駕駛,與其他部門聯(lián)合研究制定六項措施。
一是會同市文明辦、市廉政辦把酒后駕車、闖紅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與全市文明單位評比和單位、個人評先評優(yōu)掛鉤,凡酒后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駕駛的,實行“一票否決”。
二是協(xié)調保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等部門,與車輛保險費率和銀行個人誠信體系掛鉤,凡酒后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車的,提高車輛保險費率,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
三是對酒后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同桌勸駕使人飲酒或同車明知駕駛人酒后駕車不及時主動勸阻制止的,通報相關單位和主管部門予以內(nèi)部處理,媒體公開曝光并視情節(jié)追究連帶責任。
四是對領導干部、公務員以及“黑名單”駕駛人等重點人群,賓館、飯店、酒吧等重點場所以及元旦、春節(jié)等重大節(jié)日,督促提醒駕駛人嚴禁酒后駕駛。
五是設立禁酒舉報熱線,對舉報查實的,視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六是定期深入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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