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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第四章知識點

來源:考試吧 2014-02-09 14:49:41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考試吧整理“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第四章知識點”供考生參考,備考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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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法律事實中行為的一種,能夠弓I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是民事法律關系得以發(fā)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實,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取得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表意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1)該意思表示須包含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2)該意思表示須完整地表達了將要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內容;(3)行為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觀地識別。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1)合同行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2)實踐行為:交付標的物;(3)要式行為:采用特別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銷權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為之效力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沙蜂N的民事行為有以下幾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因該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只有一方交付財產的,作單方返還;雙方皆交付了財產的,作雙方返還。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價返還其價值。除返還原物外,還應退還由原物所在的革息。總之,原則上應使財產關系恢復到法律行為成立之前的狀態(tài)。

  (2)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是由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的,皆發(fā)生賠償損失的問題,由有過錯的一方向無過錯的一方賠償因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所發(fā)

  生的損失。在雙方皆有過錯的情況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其他法律后果。在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時,迫繳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的效力的開始或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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