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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專題講義(45)

2010年政法干警考試將于7月31日、8月1日舉行,考試吧提供“2010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專題講義”,幫助考生鞏固知識點備考。更多資料訪問考試吧政法干警考試網(wǎng)(m.11ub.com/zige/gongwuyuan/zhengfa/)。

  專題四十五 債的消滅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 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 一致,也可以抵銷。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 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 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 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 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 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清償:當事人為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行為,與履行同意,債的正常消滅原因

  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也可構成清償

  代為清償: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意思,僅為履行人(非合同當事人),不旅行或履行不合格時,仍由債務人負責

  代為受領:無權追究違約責任

  清償費用推定為債務人負擔

  2,抵銷

  ----法定抵消:互負債務,種類,品質相同,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依債的性質可以抵消

  ---抵消權為形成權,通知即可,到達生效,不得附條件,期限

  ---合意抵消

  3,提存:標的物或變價款

  提存費用債權人負擔,風險,孳息,所有權歸債權人

  5年除斥期間,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

  4,免除:單方行為,無因行為,應向債務人表示,不得撤回

  5,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債不消滅

  子法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 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 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 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 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 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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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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