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三十二 要約規(guī)則
合同法
14,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 合下列規(guī)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5,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16,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 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17,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 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18,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 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 了準備工作。
知識點
1,要約的構成要件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商業(yè)廣告可為不特定)
--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內容具體,確定
--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2,區(qū)別于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又稱要約引誘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商業(yè)廣告分情況對待
--懸賞廣告不屬于商業(yè)廣告,是單方法律行為
要約邀請:招標公告,拍賣公告
要約: 投標,拍賣(竟買)
承諾: 決標(定標),拍定(賣定)
合同成立:簽定書面合同,簽定成交確認書
3,要約的生效
--生效時間:到達主義
--效力:要約人有接受承諾義務,受約人有承諾權利
--期限:由要約人規(guī)定
4,撤回與撤消
--撤回:未生效的要約(拍賣中不得撤回)
--撤消:已生效但未獲承諾之要約
不可撤消的三種情形:有期限,明示不可撤消,已做準備工作
5,要約失效
--被通知拒絕
--被依法撤消
--承諾期滿未作出承諾
--受約人變更實質內容
--拍賣中有更高應價
子法條
合同法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拍賣法
36,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
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45,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fā)布拍賣公告
51,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
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52,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
交確認書。
招標投標法
10,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16,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17,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27,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45,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6,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證券法
83,收購人在依照前條規(guī)定報送上市公司收 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
84,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 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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