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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模擬沖刺練習(十九)

來源:考試吧 2016-09-18 10:55:12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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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題:

  (1)本題中,丁和王某之間約定的債務讓與因為經(jīng)過周某的同意,所以有效。若周某不同意,則該債務讓與無效。因為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84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2)周某不能再要求丁還款。因為經(jīng)債權人周某同意,債務人丁轉移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后即脫離原債務關系,由受讓人王某向周某承擔合同義務,王某拒絕還款時,周某不能再要求丁還款。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讓人王某不還款時,周某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訴王某。

  (3)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鄭某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以次債務人王某為被告,如果鄭某未將債務人周某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周某為第三人。鄭某最多可要求王某還款16萬元。因為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所以鄭某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等5000元,應由王某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我國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所以鄭某可要求王某直接向自己清償債務。

  (5)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本案中,周某向吳某追索的是人身損害賠償,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得抵銷的債務,所以吳某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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