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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學(本科)模擬試卷及答案三

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第 5 頁:簡答、論述、案例分析題
第 7 頁:試題答案及解新

  71.A[解析]本題考查買賣合同價格約定不明確的處理。類似的題目還有履行地點不明確等,一般應該首先看雙方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且按照交易習慣也無法解決,則適用《合同法》的特別規(guī)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72.D[解析]多數(shù)人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至少有一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債。按份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債。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特定之債的標的物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yè)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yōu)樘囟ㄖ畟。本題中,首先吳某、張某與韓某簽合同,一方的主體是多數(shù),因此,是多數(shù)人之債;在吳某、張某之間是有明確約定份額的,并且該約定是經過債權人認可的,因此是按份之債;本題中的標的物只有一種,即石子,沒有什么選擇性,因此是簡單之債。因此A、B、C項正確。石子明顯是種類物,因此是種類之債,不是特定之債,故D項錯誤。

  73.D [解析]《合同法》第366條規(guī)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根?jù)該法第376條的規(guī)定,B項正確。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保管是無償?shù)模9苋俗C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币虼薉 項錯誤。

  74.C[解析]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xiàn)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若法律明文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務,當事人不得協(xié)議轉讓!逗贤ā返85條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辈⒋娴膫鶆粘袚校捎谠瓊鶆杖藳]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fā)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fā)生效力。因此,A、B、D項錯誤。

  75.C[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逗贤ā返186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币虼,A項說法太絕對,不選。該法第268條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據(jù)此可知,在承攬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權的是定作人。因此,B 項錯誤。該法第376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因此,C 項正確!逗贤ā窙]有關于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享有任意解除權的規(guī)定,因此,D項錯誤。

  76.D[解析]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币院贤瑫喠⒑贤院贤瑫喠⒅掌鸷贤闪,故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本題中朝陽機械廠出爾反爾,故意導致合同不成立,屬于惡意磋商。

  77.C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實踐性合同的范圍。根據(jù)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實物,合同可分為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實物;而諾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實物,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130條的規(guī)定,A項買賣合同是當事人達成的關于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協(xié)議。根據(jù)本法第251條的規(guī)定,B項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兩者的定義表明其為典型的諾成性合同。根據(jù)本法第365條的規(guī)定,C項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該定義表明合同成立應以交付保管物為要件。根據(jù)本法第288 條的規(guī)定,D項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承運人、托運人一經約定即產生約束力,故運輸合同也為諾成性合同。綜上分析,只有C項符合題干要求,其他三項均為諾成性合同。

  78.B[解析]本題考查對承諾的理解。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具體來說,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xiàn)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陬^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fā)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均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fā)生撤回承諾的效力。因此B項錯誤。

  79.A[解析]本題考查合同風險承擔。對這類問題,首先應該分析雙方是否有約定,沒有的一般以交付為分界線!逗贤ā返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衣柜尚未交付給李芳,因此由家具店承擔風險。

  80.B[解析]我國采用要約到達主義。根據(jù)《合同法》,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后撤銷要約,但撤銷要約受到若干限制,即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因此,不是說只要受要約人未發(fā)出承諾通知,要約就可撤銷。故A、C、D項錯誤,B項正確。

  81.D[解析]《合同法》第424條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娱g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聞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居間人有報酬請求權,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guī)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最高標準。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因此D項說法錯誤。

  82.B[解析]根據(jù)《擔保法》第6條至第10條的規(guī)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因此B項不正確。

  83.D[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shù)鼗驘o償?shù)貫榧拇嫒吮9芪锲罚⒃诩s定期限內或應寄存入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義務: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親自保管義務;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zhí)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附隨義務。因此D選項明顯是錯誤的。

  84.B [解析]要約是當事人向特定人發(fā)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就必須遵守要約。如果要約沒有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就不產生效力。法律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但是《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币s沒有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約發(fā)生效力,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故本題答案為B。

  85.D [解析]《民通意見》第171條規(guī)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币来艘(guī)定可以排除A項。我國一向禁止賭博,因賭博而獲得的財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上繳歸國家,故B項無法作為不當?shù)美颠。C項某公司清償未到期的債務,得利人由此所得的利益是合法所得,故也應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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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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