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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原制度下注冊會計師《審計》復習: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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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考點】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

責任種類

通常所指

針對注冊會計師而言

1、違約
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期間內未按照業(yè)務約定書履行責任
2、普通過失
沒有保持職業(yè)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 沒有完全遵循專業(yè)準則的要求
3、重大過失
連起碼的職業(yè)謹慎都不保持,對業(yè)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 根本沒有遵循專業(yè)準則或沒有按專業(yè)準則的基本要求執(zhí)行審計
4、欺詐
欺騙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 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責任種類
承擔責任的主體  

行政責任(因為違約、過失)

民事責任(因為違約、過失、欺詐) 刑事責任(因為欺詐)
注冊會計師
警告、暫停執(zhí)業(yè)、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會計師事務所
警告、暫停執(zhí)業(yè)、撤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賠償受害人損失 ————

  【考點】《司法解釋》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界定

  1.利害關系人(第二條)

  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不實報告(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依法擬定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zhí)業(yè)準則和規(guī)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yè)務報告。

  3.訴訟當事人列置(第三條)

  (1)基本觀點:在利害關系人僅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時,被審計單位必須參加訴訟。

  (2)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

  4.被審計單位的訴訟地位(第三條)

  (1)基本觀點:作為共同被告而不是列為第三人。

  (2)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5.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第三條)

  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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