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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精講:第九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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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非票據結算方式

  非票據結算方式

  (一)匯兌

  1.匯兌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適用于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

  2.匯款回單和收賬通知

  (1)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2)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3.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4.匯兌的退匯

  (1)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

  (2)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

  (3)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匯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

  (4)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當立即辦理退匯。

  (5)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買賣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適用條件

  (1)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2)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4)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3.承付期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并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guī)定。

  4.拒絕付款的理由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址發(fā)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fā)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相關鏈接】在托收承付中,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即視為承付。

  3.銀行在辦理劃款時,發(fā)現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通知書”。(2003年單選題)

  (四)國內信用證

  1.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買方)的申請向受益人(賣方)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信用證結算方式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的商品交易。

  2.信用證的特征

  (1)我國的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2)信用證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信用證結算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及勞務。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買賣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yè)務時,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

  3.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者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4.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五)銀行卡

  1.單位卡

  (1)單位卡的賬戶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入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2)單位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2.貸記卡持卡人的非現金交易

  (1)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者超過發(fā)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guī)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2)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者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guī)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3)發(fā)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3.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fā)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六)預付卡

  1.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

  2.不記名預付卡一般不掛失、不贖回;不記名預付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預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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