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P284-285)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tǒng)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解釋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釋2】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解釋3】(1)破產申請受理前拖欠的職工工資屬于職工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xù)營業(yè),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屬于共益?zhèn)鶆?(2)破產申請受理前拖欠的無擔保的貨款屬于普通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xù)營業(yè),應當向其他企業(yè)支付的貨款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解釋4】(1)2006年8月27日之后的職工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yōu)先于職工債權;(2)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職工債權:破產企業(yè)先用未設定抵押的財產清償,如果這些財產不足以清償,則職工債權優(yōu)先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2007年綜合題)
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P286)
(1)無法直接交付的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2)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guī)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例題·多選題】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對于債權人取得的附生效條件的債權,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管理人不得將破產財產對其進行分配
B、管理人應當依法提存對其的分配額
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答案】BCD
(3)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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