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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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獨立”承擔經濟法法律責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加經濟管理、經濟協(xié)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寬泛地以國家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主體資格認定
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采用法律規(guī)定一定條件或規(guī)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包括: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準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規(guī)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guī)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并經核準登記而”成立;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種情形。
只有具備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但是,依法成立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guī)定或者認可范圍的,則不具有參加“相應”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3、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
(2)經濟活動主體。
在一定的條件下,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一個整體可以成為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經濟權利、經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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