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繼續(xù)使用收益,而供擔保之物,于債務不履行時,有權以該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1.抵押權的特征
(1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2 )抵押權具有附屬性,是從權利。
(3 )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
(4 )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5 )抵鉀權的客體主要是不動產,還包括權利人行使其
權利更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為適當的動產。
2.抵押權的設定
3.抵押權的效力
(1 )限制所有權的效力;
(2 )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 )變價處分和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
(4 )從屬于債權的效力。
五、質權
質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債務不履行時,有權以該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擔保物權。質權具有如下特征:
(1 )質權是擔保物權;
(2 )質權的標的是動產或權利;
(3 )質權須移轉質物的占有;
(4 )質權就質物優(yōu)先受償。
質權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之分,學員應主要掌握動產質權的設定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質權的客體及設定。
六、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于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動產并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留置權的特征
(1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
(2 )留置權是從權利;
(3 )留置權是動產物權;
(4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3.留置權與質權
4.留置權的內容
留置權人的權利: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前,留置權入有留置標的物的權利;有權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償債權;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維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留置權入的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催告義務;在留置權消滅后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七、共有的類型及共有財產的分割
1.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全部共有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和分組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全部共有財產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義務的共有關系。
2.共有財產的分割
因共有關系終止而分割共有財產時,各共有人的意見不一致時,對按份共有,按照擁有財產份額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不得因此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對共
同共有,共有人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辦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
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損害財產經濟價值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三種方法。
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八、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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