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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責任及行政復議
(一)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大類。
1.稅收違法的行政處罰
稅收違法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有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財物、收繳未用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和停止出口退稅權等。
2.稅收違法的刑事處罰
稅收違法的刑事處罰形式主要有拘役、判處徒刑、罰金和沒收財產(chǎn)等。
(二)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決。
1.復議范圍
(1)征稅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頒發(fā)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上述第1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上述第1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復議管轄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的決定的作出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提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倬唧w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诒簧暾埲瞬宦男蟹ǘ氊煹模瑳Q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劬唧w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應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適用依據(jù)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苌暾埲嗽谏暾埿姓䦶妥h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應當賠償?shù)模跊Q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3)行政復議決定的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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