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規(guī)范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購法規(guī)制度的基本依據(jù)。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guī)章
國務院各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guī)章。(財政部、發(fā)改委等部門)
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頒布并實施。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我國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國有企業(yè)、個人、私人企業(yè)和公司均不屬于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和需要由財政償還的公共借款。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
(二)公平競爭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一)節(jié)約財政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控
(三)活躍市場經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業(yè)
五、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tǒng)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必須)
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按集中程度不同,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二)分散采購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代理采購。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采購人: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二)供應商 :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采購代理機構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的法定代理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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