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款征收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5條)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欠繳稅款數(shù)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理其不動產(chǎn)或者大額資產(chǎn)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三)稅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補繳和追征稅款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累計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3.稅收保全措施
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稅務機關收到稅款或者銀行回傳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4.強制執(zhí)行措施
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對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需注意的是:
、偕鲜銎渌敭a(chǎn)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chǎn)、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
②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蹖蝺r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5.出境清稅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6.欠稅公告
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wǎng)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布納稅人欠稅情況。
三、法律責任(了解)
(一)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guī)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扣繳義務人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處罰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四)對偷稅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重點掌握)
(五)進行虛假申報或不進行申報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逃避追繳欠稅的法律責任
(七)騙取出口退稅的法律責任
(八)抗稅的法律責任
(九)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法律責任
(十)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法律責任
(十一)不配合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法律責任
(十二)非法印制發(fā)票的法律責任
(十三)有稅收違法行為而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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